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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期間 |
九十三年度:93.08.01∼94.07.31
九十四年度:94.08.01∼95.07.31 |
給付項目 |
給付金額 |
| 身故給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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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身故1,000,000元 |
殘
廢
給
付 |
第一級 |
1,000,000元 |
| 生活補助 |
滿第一年仍生存 |
150,000 元 |
滿第二年仍生存 |
200,000元 |
滿第三年仍生存 |
250,000元 |
滿第四年仍生存 |
300,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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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級 |
750,000元 |
| 生活補助 |
滿第一年仍生存 |
112,500 元 |
滿第二年仍生存 |
150,000元 |
滿第三年仍生存 |
187,500元 |
滿第四年仍生存 |
225,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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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級 |
500,000元 |
第四級 |
300,000元 |
第五級 |
150,000元 |
第六級 |
100,000元 |
醫
療
給
付 |
住院 |
住院保險金 |
因疾病或意外住院,不分治療項目,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分,按自行支出之實際醫療費用,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(影本需加蓋合格醫療院所關防)申請,同一事故最高以50,000元為限。 |
| 專案補助 |
1. 限免交保險費學生。
2. 每一事故最高以200,000元為限。 |
傷害門診 |
按自行支出金額給付醫療保險金,同一事故最高以5,000元為限。 |
| 燒燙傷暨重建手術 |
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,符合全民健保重大燒燙傷定義且須實施重建手術者,按其自行支出的實際醫療費用給付,同一事故最高以30,000元 |
| 集體中毒慰問金 |
5人以上集體食物中毒經醫院診斷須住院治療者,每人給付3,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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